工作安全规定

时间:2024-02-15 09:18:15 职场 我要投稿

工作安全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善后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对安全工作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实行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与绩效小学、幼儿园规模在5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数2‰的比例增配专职安保人员,住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保人员。

  第八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及审验制度。校外来访人员、车辆必须持学校出入证进入学校,由学校接访人员负责其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学校,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校园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一键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监视值守,安全监控设施应覆盖学校重要场所,并及时更换和维修,影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学校可视需要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使教职工熟知《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和指导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负责教学工作,保证开足课时。学校应结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会、国旗下讲话等活动,依托“青岛市安全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十二条学校应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学校升旗、课间操等集体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应急演练次数,寄宿制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与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与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四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生宿舍出入口、寝室门窗、吊灯、吊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如有电源插座,应将其断电。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将蜡烛、酒精炉、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十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职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如受台风、暴雨、大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影响,给校车运行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或运行线路出现道路安全隐患,应坚决停运,并及时提前告知乘车学生和家长。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和传染病的防控,按规定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管理,落实以下食品安全制度:

  (一)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和晨检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饭菜留样制度;

  (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七)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检查制度;

  (八)投诉受理制度;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应当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工作,应当遵守《青岛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青教通字〔2014〕7号)规定,加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管理,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学校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设施;

  (二)提前安排专人查看现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职责;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原则上学生所乘车辆应为专用校车,需租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的,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超员、超速运行。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青岛市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强化对学生的安全管理,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在学生正常上课时,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在楼道地面或通道墙面标注明晰的紧急疏散标志,在每一楼层、房间悬挂张贴疏散示意图。

  学校应在学生集中上、下课与上、放学时间段,安排巡查、护导人员,维护上下楼秩序,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舍场地原则上不得出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应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校舍场地出租仅限用于教育培训用途,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学校对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场地、场馆,应当与教学区域隔离,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不得聘用违法违纪、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等人员担任传达、食堂等工作,落实涉校涉园人员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督促学生家长(包括其他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人职责,尤其是放学后和节假日期间,应当担负起法定监护人的.监管和看护责任,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应书面告知监护人,并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制度,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安全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及师生的侵害。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和安全预警机制。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学校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报告制度,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对校舍、场地、围墙及学校的排水设施进行排查,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应及时排除隐患。情况严重、一时难以消除隐患的,应立即封闭,并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临近学校易造成滑坡、塌方的山体以及围堰、河坝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应主动与当地主管部门协调,尽快排除险情。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宿舍、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水电气暖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四条使用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等设备的学校,应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消除等情况。学校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上级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不能按期限整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学校周边安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加强与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校园周边安全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协调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落实“严禁在校园及周边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开设加油站,摆设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和娱乐场所”等有关规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积极参加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第五章应急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加强与气象、环保部门的联系,遇到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预警信息时,应自行决定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的学校应及时进行调课,妥善安排好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工作安全规定2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负责,要对师生经常性地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二、各分管领导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总务主任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监督和执行者,要确保学校的校产符合安全要求;各项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完

  好,操作安全;各项防火设备符合消防工作要求,向师生进行消防教育,并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教务主任要向学生加强常规教育,建立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学科教学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3、政教主任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好学生的外出活动,每次活动要对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保万无一失,并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三、学校教职工是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1、各科任课教师组织好课堂纪律,认真检查使用的设施、设备,指导安全操作,保证课堂安全,并处理课堂的偶发事故,如遇突发的重大事件,负责组织好学生,听从学校的统一安排疏散。

  2、班主任对本班学生的安全负责,除完成作为任课老师的工作责任外,要重视对学生的`常规教育、安全教育,督促学生遵守纪律,关心、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处理学生的偶发事故。

  3、教学专用场所的负责教师,对各自专用室安全负责,要经常检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损坏、损耗情况要及时汇报,学生使用时要确保操作安全,如遇其他教师需使用时,清楚交接,谁使用谁负责。

  4、值日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督促学生遵守纪律,在负责范围

  注视学生动态,劝阻一些不安全因素的出现,如发生事故及时感到现场进行处理。值日领导检查、督促教师的值日,处理偶发的各种情况,做好记录。

  6、伙房、财务、门卫工作,按各自的工作要求(另定岗位工作责任制)负相应的安全责任。

  四、处罚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学校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行政记过等处分,并视情节追究经济责任。若是特别严重的重大事故,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安全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我站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电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电站实行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电站应在工作范围内,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制定适合本站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六条电站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电站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站从事发电、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目标

  第九条电站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电站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下几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电站垮坝事故;

  (三)特大设备事故;

  (四)其他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条电站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电站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

  (二)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三)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二条电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第十四条电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电站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法人代表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工作安全规定4

  1、不在教室、走廊以及楼梯间跑跳、打闹、做游戏或进行体育活动,上下楼梯要有秩序,不前涌后挤,走路时不勾肩搭背。

  2、上学、放学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右行礼让,不逆向走路、骑车,不闯红灯,骑自行车的`同学放学时要出了校门再上车。

  3、中午在就餐学生必须服从值班教师管理,走读生要回家吃饭,不到校外马路上的小摊处购买。

  4、教室内电器须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乱动,教室内插座只供教学使用不做它用。

  5、教室门窗的开关要有专人负责,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不乱放。

  6、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褥子,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严禁爬窗、爬墙、爬楼。

  8、严禁到河面、湖面等处滑冰、踩冰。

  9、不得在二楼及以上窗户处把身子探出来向外张望,二楼以上打扫卫生,不得把身子探出。

  10、不随携带火种进校。

工作安全规定5

  为深入贯彻赣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交通管理,切实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各年级、各班要充分利用班会、黑板报、标语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营造浓厚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氛围,大力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知识。

  2.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不准追逐、猛跑。

  3.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学生严禁骑摩托车、助力车上下学!

  5.原则上不同意学生骑电瓶车进入学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骑电瓶车上下学的,需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申核,再报政教处批准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且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6.学校提倡学生步行或乘公交车上下学,不鼓励学生骑自行车来校。学生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7.车辆停放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8.在校园内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工作安全规定6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各学校要健全和完善安全工作领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期末和暑假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细、抓好,要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对由于工作不落实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暑假期间,严禁各学校组织师生参加外出集体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向区教育局申请批复。

  二、加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放假前,各学校要集中师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一是开展一次以“预防溺水、安全度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求各校充分利用“三会”(校会、班会、家长会)专题教育。二是各校要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雷电和用电安全,防洪、防滑坡、泥石流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三是要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文化的影响,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四是加强对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五是加强预防流感等各类传染性疾病教育,教育学生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组织力量,对校园及周边安全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各学校要利用暑假时期,组织力量,对学校校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在开学前给学生一个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一是对学校的教学室、学生住宿、食堂、厕所等所有建筑设施进行一次排查。二是对学校消防设施,防雷设施,体育器材,活动场馆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三是要对学校的锅炉、饮用水源、配电室、电气线路,微机室、理化实验定等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排查。四是在雨季和汛期期间,各校尤其是山区、丘陵地带、农村中小学,要做好对校园周边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基础沉陷等自然灾害隐患排查。五是要排查校园及周边是否存在治安、交通、火灾、建筑等方面的隐患。学校通过自查、排查,准确找出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问题和隐患,各学校要认真研究一次,逐一研究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负责,限时解决,不能马上整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四、加强值班管理,做好信息上报

  各校要加强暑假期间的值班管理,暑期每天必须有一名领导带班。一是要严格执行学校行政带班制度,并将值班人员电话向师生、家长公布。二是要求保安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入学校登记制度和夜间巡逻制度,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做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五、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全面做好信访工作

  对教师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情况,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一是各单位要严格实行信访工作包保制度。对本单位的重点上访人员进行包保,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其就地反映问题,就地解决问题,将其稳控在当地。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疏导工作,教育教师正确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恰当行使权利,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需求。二是加强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信访工作落在实处。各单位班子成员要主动下访,深入了解情况,对本单位的信访问题进行一次大排查,及早发现问题,尽量将矛盾和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现失控现象。

工作安全规定7

  假期是交通、火灾、盗窃等案件事故的高发期。学校各处室、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假期间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一、各班主任要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确保学生过一个安全文明的假期。

  各班要在假期前对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防火防盗、防(食物、煤气)中毒、遵纪守法等教育。

  二、各处室要在假期前组织一次本部门的安全大检查,重点抓好各办公室、教室(包括各专用教室)及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盗工作,发现隐患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严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班主任、办公室负责人,专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等负责人为本责任区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各自所属部门的防水、防火、防盗和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具体要求:

  1、本责任区打扫干净;

  2、离校前做好“三关”工作:关好窗户、电源(照明、饮水机、电脑等)、水龙头;

  3、重点部位的'报警设备要打开并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住在校内的教师要做好各自住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要严格假期门卫值班制度,加强校园巡逻,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四、落实假期行政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准时到岗,及时掌握安全动态,做好值班记录。遇到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校长或有关部门报告。

工作安全规定8

  假期临近,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我校五一假期从4月29日至5月1日,共三天。为使我校学生度过一个安全、愉快的假期,请各班主任务必做好学生假期各项安全教育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班要在假期前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基本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寒假期间人身和财产安全。

  2、教育学生在离开学校前做好各班的卫生工作,检查教室安全情况,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若发现安全隐患,请及时上报安保处。

  3、教育学生在假期出行中注意交通安全,选择安全可靠的时段、路段和交通工具,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防偷盗和诈骗事件发生。

  4、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不接触不参与传销、赌博、xxx、迷信等非法活动,带头倡导文明新风,体现“英育人”的精神风貌。

  5、教育学生不得擅自参加危险活动。由于天气逐渐变暖,很多学生喜欢到河塘去游泳、钓鱼、捕虾,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在此,要求全体学生不要随便下水,以及到有禁止标志的区域玩耍,更不许在池塘、湖泊下水游泳。

  6、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卫生安全。春季是传染病多发季节,希望同学们不要到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地方、路边小摊吃饭、吃零食,以防病从口入。

  7、教育学生按时返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必须于5月2日上报到安保处。

  安全无小事,它关系到我们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请大家必须认真对待,严格遵守。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所有师生都可以平平安安、快快乐乐的度过一个难忘而又有意义的“五一”。

工作安全规定9

  一、培训目的:

  通过初级技术理论教育,应使学生具有本工种初级工 “应知”的技术理论知识。具有初步的技术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常用的焊接方法及原理,了解常用电焊设备的构造和工作原理。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焊接基本原理和工艺及设备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进行实操练习。

  二、培训内容:总学时720课时(个月)一)理论

  1、了解电弧焊的基本知识,焊接材料,焊接接头及焊缝符号的识别;

  2、了解焊接材料的选用、使用的保管常识;

  3、了解弧焊电源的基本原理及特点;

  4、掌握焊接工艺和操作技术;

  5、掌握掌握电弧焊常见的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和预防措施;

  6、掌握常用设备及工,夹的使用知识;

  7、熟悉相关工种的的一般知识的安全生产常识。

  二)实操

  1、接头及坡口识图

  使学生了解各种焊接接头及坡口图的基础知识和国家标准,能够看懂简单的机械零件图、部件图和一般的金属结构图,熟悉焊缝的标注方法和常用的焊接代号。

  2、材料金属工艺学

  使学生了解常用金属材料的及焊接材料牌号、规格、机械性能、化学成份和使用范围;了解主要合金元素在金属的作用;了解合金的组织和热处理的一般知识;了金属材料机械性能试验的方法;对整个机械加工的.工艺过和本工种有关的钳工、铆工、气焊工的一些操作方法,有一定的常识性了解。

  3、电焊工工艺学

  使学生掌握常用电弧焊接设备和辅助设备、工具的构造和性能以及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了解常用焊接材料的种类、牌号、适用范围和保存方法;了解常用金属材料的焊接方法;了解焊接缺陷(如气孔、裂纹、夹渣、咬边、焊瘤等)产生的原因及防止方法和检测常识。

  三、培训方法:

  全日制脱产培训,采用理论+实践1:1的教学模式。集中讲解,集中实训,演示示范,突出重点。

  四、培训对象:

  1、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16—25周岁)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五、结业考核

  培训期满后,学校统一组织结业、初级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凡考试合格者,统一发放《初级职业资格证》、《宝鸡郡智职业技术学校结业证》。

工作安全规定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20xx年8月29日通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

  (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文艺表演

  (三)人才交流招聘会

  (四)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大型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和报批

  第五条、保卫处负责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报批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承办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实施工作。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填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并原则上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以及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填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前十五天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二)外单位租、借z大学的'体育场(馆)和学校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学校递交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保卫处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报批手续包含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应急预案制定。

  第三章、保卫处和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保卫处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按照规定要求,对大型活动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顺畅。

  (五)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六)指定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障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组织活动,落实医疗救护、水电保障、应急疏散等救援措施。

  (四)保障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要求安全责任人终止活动;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不按审批规定要求举办活动的。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z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工作安全规定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的机关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依法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所必需的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了解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停止现场作业,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

  (三)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发生次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四)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五)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收集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四)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五)依法发布事故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救援指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救援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被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条件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受理备案的机关的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工作安全规定12

  一、 要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和中学生守则、不得参与打架斗殴、结伙滋事、赌博偷窃、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活动。

  二、 学生住返学校,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以免好危险。一般情况下,家长应该接送;走读学生参加早、晚自习,家长必须接送。学生在往返学校途中、不得逗留。贪玩。

  三、 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学校,以免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

  四、 不要把火机、火柴带进校园,更不要玩火。燃放鞭炮,以防伤人或引起火灾。在宿舍内不准点蜡烛、蚊香,不准乱扯电线、乱用电器。

  五、 上下楼梯时,要靠右边走,不要急跑,不要抢上抢下,更不要拥挤上下,以免发生危险。

  六、 下课后在走廊休息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不要爬坐栏杆,防止意外摔落致伤、致残,给个人带来痛苦。

  七、 上实验课,要遵守实验室规定、规则,不要随意触摸、品尝实验物品和药品,严格实验操作程序,避免因违犯操作程序而引起烫伤、中毒、触电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八、 上体育课时,要穿宽松的衣服和软底鞋,身上不要佩戴金属徽章、别针、小刀或钥匙之类尖利硬质的物品,以免造成伤害。

  九、 上课、下课和做作业时,不要把铅笔、钢笔、圆珠笔,圆规等用具含在口中想问题,防止他人碰撞而导致伤害。

  十、 自由活动时,不要疯狂追逐打打闹,不要玩耍石块棍棒等东西,防止伤害他人;更不要相互间聚众“斗鸡”或模仿书本影视上的.危险动作,以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十一、 学生参加劳动,不要追逐打闹、相互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外出活动注意安全。

  十二、 学生在校期间,有事应按程序请假,经批准后,由家长带出;未经学校许可,学生私自外出,由此发生的切后果,由学生个人负责。

  十三、 学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不要在校外摊点或未经学校允许的小卖部、小吃店就餐和购买零食。

  十四、 学生假期在有中,也要注意个人安全。夏季要防溺水淹亡;冬季生煤炉要防煤气中毒。

  十五、 学生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各种不法侵害,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报警或报告学校。

工作安全规定1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工作安全规定14

  1.负责全院的氧气供给与设备设施维护工作,确保氧气平安运行,保证平安及时的氧气供给;

  2.负责液氧站的平安运行与液氧充装工作,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平安操作规程;

  3.负责瓶氧站的平安运行与瓶装氧的充装工作,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平安操作规程;

  4.掌握本班的设备性能技术参数,负责设备维护、保养,坚持各项维保记录;

  5.负责协助检验部门做好液氧槽罐定检和平安附件的校验工作;

  6.负责与液氧供给与瓶氧供给厂家的沟通联系,确保医用氧气到达医疗卫生许可,确保氧气的及时供给;

  7.负责医用氧气的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在应急情况下的氧气供给平安,确保应急保障设备的可靠运行;

  8.负责设备机房的平安、卫生与工具管理。

  泵房与换热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全院泵房和分换热站的运行、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分换热站的运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平安供热;

  3.负责水泵房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确保正常供水;

  4.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的平安等级和质量标准,确保设备平安稳定运行;

  5.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

  6.所有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必须按要求进行平安检测。

  配电机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全院电力设备的运行、检修、保养及日常维修工作,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负责定期下查、下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及时反映,消除隐患;

  3.负责对电力设备运转情况的日巡查制度,监视各仪表的工作情况,正确抄录各项数据,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汇报;

  4.熟练掌握医院的供电方式、状态、线路走向及电力设备的原理、技术性能及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维护和例行保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5.负责电力设备故障检修与排查,并认真做好记录,重大问题的应急处置及时汇报;

  5.负责设备日常及月度保养工作,确保重点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6.严禁擅自更改机组各参数的整定值,假设有需要应事先通知厂方调试人员,经许可前方可变动,并将变动参数做记录;

  7.负责停机其间冷水机组辅助设备清洁及日常养护,保持机房内的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1.严格区分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做到分别消毒、分别处理;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环境垃圾由环卫工人清扫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病区生活垃圾由专人车上门收集,运送到医院垃圾站;

  3.垃圾中转站为医院生活垃圾集中贮存地,由专人负责管理;每天二次对垃圾、垃圾车和站内环境进行消毒灭菌。地槽积水每周消毒清理已次;应保证环境整洁、无蝇无蛆、无异臭味;

  4.封闭式垃圾车系医院生活垃圾专用运输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及时满足生活垃圾清运需要;垃圾装车后,应对车辆外部进行消毒处理才能出车,运送到环卫局规定的垃圾处理厂倾到;

  5.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图〔见工作流程〕。

  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贮存管理规定

  1.医疗废弃物收集运转处置工作,必须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2.每日上午8:30-11:00,下午3:00-5:00,到病房集中收集处置;

  3.每日对运输工具、贮存间进行2次清扫消毒,保持干净,杜绝二次污染;

  4.医废收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挂牌上岗;

  5.工作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穿好防护服,戴上手套、口罩和帽子,穿上防护鞋;

  6.每天做好科室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工作,包括医废的重量、种类,做好双签名,并注明日期和特别说明,以备检查。

  医疗废物院内运输管理规定

  1.运输工具专用,且密封、易于清洁,可采用带盖塑料桶等容器,运送前检查存放医疗废物的标识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

  2.一律从货梯运送,并固定院内运送路线,做到专人、专时、专线、专工具;

  3.运送人员在运送途中应注意防止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及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到内部指定的暂时存储地点;

  5.运送结束后储存地点及运送工具均要清洁消毒,采用次氯酸;

  6.运送时必须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胶鞋、帽子,近距离接触戴护目镜;工作结束时立即进行手清洁、消毒并洗澡,做好个人防护。

  污水处理工作与管理规定

  1.医院污水处理设备24小时开机运行,确保处理后的污水到达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2.工作人员严格履行交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时加料,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3.熟练掌握设备性能,遵照【平安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

  4.随时观察污水数量的变化,及时准确的调整设加量,以保证处理费用合理,污水达标排放;

  5.每日定时做好自测记录,随时接受合肥市环保部门和防疫站的监测检查,保存各项测查资料;

  6.管理和工作人员应掌握环保政策法规,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做到懂法守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建设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记录每天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2.确保监控系统每天供电24小时不得停电;

  3.保护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卫生;

  4.不随意修改设备参数和原始记录;

  5.管泵及贮水系统每周清洗一次;

  6.设备每季度与监测站比照监测一次及时校验;

  7.发现设备故障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限期修复。

  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管理规定

  1.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2.不得在露天存放;

  3.有明显警示标识;

  4.医疗废物日产日清,存放时间不能过久〔不超过1天〕;

  5.容器绝对密封;

  6.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

  7.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平安措施;

  8.定期清洁和消毒;

  9.暂时储存病量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储存或者防腐条件;

  10.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立即对存放地、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规定

  1.各类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2.给类废物包装物均要有明显标识且无破损;

  3.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放入感染性废物;

  4.放人垃圾袋里的任何废物不得再取出;

  5.医疗废物达垃圾袋的3/4时即封口;

  6.垃圾袋外外表有污染时增加一层包装。

  医疗废物交接登记管理规定

  1.病区与暂存地要做好交接登记;

  2.暂存地与垃圾垃圾处理中心的交接,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填写,转移联单资料至少保存3年;

  3.自行燃烧的废物要做好燃烧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4.对于回收利用的一次性输液器的空针交交接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且回收的数量应与发放的数量根本一致。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工作与管理规定

  1.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每季度对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做好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水质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2.二次供水设施须加盖、加锁,保持周围环境清洁整齐;

  3.组织管水人员每年健康检查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4.供水时发现水质污染现象,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所;

  5.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验报告等资料妥善保存,逐年建档。

  液氧站工作与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备检查,严格执行使用许可证制度,确保平安运行,确保氧气的正常供给;

  2.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合格上岗;要认真如实地交接班,对各班发生的情况,双方不得隐瞒,认真填写交接班登记本,并注明交接班时间;如液氧降至警戒容量上,及时通知供氧;

  3.氧气站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防火知识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站内严禁烟火;

  4.经常对瓶装氧气瓶进行检查阀门与管道连接处不得漏气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更换;

  5.保证临床用气的平安稳定,汇流排送气时氧气管道阀门应缓慢开关,下班前或施工现场停止用气时要及时关闭阀门,停止供气工作中认真监视各压力表计变化;

  6.非本站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不得在站内接待其他人员,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氧站内绝对禁火,氧气部件上应绝对禁油。交班前必须清扫卫生,保持室内设备的整洁;

  8.对机房设备及各终端使用器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记录。

  液氧站管理制度

  一、液氧贮存的管理

  我院是由液氧作为主要的供氧源,贮存一定的液氧是为了保证用氧的连续性和平安性,随之而来的液氧贮存过程又是一个很复杂的管理问题。几十立方米乃至上百立方米液氧的`长期存放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确保液氧平安贮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工作。

  1.在液氧贮存现场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如大型C02干粉灭火器、消防栓等。同时应考虑在现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配置或利用原有的液氧、液氩贮槽足够的液氩、液氩量,当液氧贮槽泄漏,现场氧浓度超标,靠自然通风不能很快降下来时,可启开中压氮气贮罐阀门用氮气进行稀释,效果十清楚显。万一发生火灾,可采用远距离遥控翻开液氮、液氩贮槽紧急喷射装置进行有效灭火,可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2.氧贮槽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照明及电气开关必须是防爆型的。

  3.液氧贮槽必须设置单独的导除静电设施和防雷击装置。导除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防雷击装置最大冲击电阻不得大于30ΩΩ,并且要做到至少每年测定一次。

  4.液氧贮存场所四周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围栏,平安通道和平安口,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严格控制贮槽液氧中的乙炔含量和总炔量,每周至少分析化验一次。其乙炔含量不得超过0.1X10-6总炔含量不得超50X10-4,超过时必须及时排放液氧进行置换处理。

  6.为防止液氧贮槽上管道、阀门处碳氢化合物局部浓缩积骤,应对不常使用的阀门每周至少开关一次,时间应在15分钟以上,使管道、阀门中的死气强行流动,以稀释其中的碳化合物,防止局部燃爆事故发生。

  7.氧气是不燃气体,但由于碳氢化合物和激发能源的存在,就具备了燃爆的可能性。因此要最大限度地消除引发液氧燃爆的激发能源,液氧贮存期间,应尽量防止与其有关的检修作业,严禁对液氧设施进行撞击、加热、焊接。

  8.液氧贮存的时间不宜太长,即使是乙炔等碳氢化合物不超标,也要定期进行置换。静态贮存至少3个月置换一次,动态贮存至少半年置换一次,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液氧充装的管理

  液氧充装是指对液氧用户汽车槽车的充装。液氧的充装关系到充装单位、用户及道路交通、公共场所的平安。因此,必须树立大平安的思想,增强社会平安责任意识,把好液氧充装平安关。液氧充装的管理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工作。

  1.加强对用户汽车槽车的平安检查,把事故隐患消灭在充装前

  〔1〕对用户汽车槽车随车必带的证件和资料进行检查,检查工程为:

  a.汽车槽车使用证。

  b.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槽车准驾证。

  c.押运员证。

  d.汽车槽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e.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

  f.运行检查记录。

  g.汽车槽车装卸记录。

  〔2〕对用户汽车槽车的平安附件,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检查工程为:

  a.平安阀

  b.爆破片装置

  c.液面计

  d.压力表

  e.装卸阀门

  f.车用灭火器

  g.导静电接地装置

  〔3〕对用户汽车槽车的漆色、字样、标志进行检查。检查工程为

  a.罐体颜色

  b.字样、字迹

  c.环形色带

  d.图形标志

  e.危险品标志

  〔4〕严格执行“七不充装〞的规定。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充装单位不得充装;

  a.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b.汽车槽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c.汽车槽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规定的。

  d.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配件没有随车携带的。

  e.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槽车,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已投入使用的不能判明上次充装介质的。

  f.余压不符合规定的。

  g.罐体或平安附件,阀门等有异常的。

  2.做好充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平安充装创造良好的环境

  〔1〕汽车槽车安检合格后,应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进入充装工位。

  〔2〕汽车槽车进行工位后,发动机必须熄火,并使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的应加防滑块。

  〔3〕封闭四周道路并挂警示牌,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通行。

  〔4〕挂接专用平安接地线。

  〔5〕充装现场及槽车操作箱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6〕连接充装尾气排放装置对罐内余气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高空放散,不得对地排放。

  〔7〕用四氯化碳对阀门接头、软管进行清洗脱脂。

  〔8〕连接充装软管时,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9〕充装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10〕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禁止充装作业:

  a.遇有雷雨天气时;

  b.附近有明火时;

  c.附近有检修作业时;

  d.空分排放液氧时;

  e.罐内压力异常时;

  f.夜间照明不良时;

  3.实施全过程平安监控,确保充装作业平安无事故

  〔1〕充装人员、司运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现场;

  〔2〕充装操作必须缓慢进行,充液管线冷却要缓慢均匀;

  〔3〕充装期间,汽车不得起动,不得进行车辆检修,不得使用对讲机、 等;

  〔4〕充装人员要经常观察罐内压力,检查各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汽车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6〕充装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充液阀门,排放管内残液、余压,撤除连接软管;

  〔7〕确认现场空气中含氧量合格后,方准汽车槽车离开;

  〔8〕认真做好充装记录,记录要真实准确,有追溯性。

  4.综上所述,液氧贮存与充装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总结和标准。以便更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

  〔1〕贮槽安装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一般宜安装在室外,四周有栅栏5m内不得有明火、可燃易爆物及低洼处;

  〔2〕贮槽必须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和防雷击装置。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防雷击装置最大冲击电阻为30Ω,并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3〕贮槽的充满率不得大于95%,严禁过量充装;

  〔4〕压力表严禁油,并定期校验;平安阀必须是不锈钢或铜制,定期校验,严格去油;

  〔5〕当设备上阀门、仪表、管道等冻结时,应用70-80℃的氮气、空气或热水解冻,严禁明火加热;

  〔6〕贮槽内有液体时,禁止动火修理,必须加温至常温才能修理;

  〔7〕操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不得穿戴有油污或有静电效应的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子。操作中启闭阀门要缓慢。停用时增压阀要关严;

  〔8〕定期分析液氧中的乙炔浓度,其浓度控制在0.1X10-6以下,那么应排放液氧;

  〔9〕液氧密闭贮存时,必须有人监视压力,不得超压;

  〔10〕液氧不允许溅到无保护的皮肤上,以免发生严重冻伤;

  〔11〕当贮槽已经排空液体,又不能马上进行加热时,必须立即关闭全部阀门。因为槽内温度很低,湿空气会通过相连的管道侵入内部,造成结冰堵塞管道的事故。

  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一、容器平安操作

  1.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考前须知;

  3.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二、压力容器的检验

  1.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平安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平安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平安状况等级为4级的,定期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决定;

  2.对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平安装置〔平安阀、压力表等〕,应定期进行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平安附件的检定,检验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方法进行处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三、平安装置的调整和检修

  1.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平安装置和主要的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调整工作;需焊、挖补修理时,应由持特殊焊接工作操作证人员参加;

  2.平安阀更新购置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有检验部门和质检员的印章,并有注明检验日期,无出厂合格证严禁购置使用;

  3.平安阀使用中国应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调整后的平安阀应加铅封,并填写记录。检验调整工作应由专职检验人员进行;未经许可,本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任意启封调整检验;

  4.未经检验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得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压力表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卸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5.压力表的装设、校验与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应定期检验,每半年至少一次,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

  四、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

  1.压力容器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压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压力容器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2.压力容器开工申报单;

  3.压力容器安装施工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5.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压力容器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10.使用登记资料;

  11.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五、压力容器维修保养规定

  1.压力容器使用的维护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日常维护与方案检修相结合〞那么,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与坚持日常保养,保证其长周期、平安、稳定运行;

  2.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在规定工艺参数下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经常检查压力容器外观,容器外观无鼓包、不变形、不泄漏、无裂纹迹象,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按管、紧固件、密封件部位等无损坏、泄漏现象;

  3.平安附件〔压力表、平安阀等〕应齐全,安装正确,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动作灵敏可靠;适时对蒸汽、空气平安阀进行手提排气卸压试验,防止平安阀声修、粘连、堵塞等;

  4.对查出的不平安因素,必须做到“三定〞和“三不放过〞,即确定原因,制定整改内容和时间,指定落实整改人员;整改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完成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

  5.压力容器的操作、检修应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6.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一旦超过许用值,但采取措施扔得不到有效控制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六、压力容器的平安操作要点

  压力容器的平安与容器使用关系极大。在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以保证容器的平安运行。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压力容器使用记录;

  3.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加热或冷却都应缓慢进行,尽量防止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防止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4.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5.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6.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平安装置等方面;

  7.处理紧急状况。

  上下压配电房工作与管理规定

  1.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时参加技术培训和教育活动;熟悉上下压配电设备状况、操作方法和平安考前须知;

  2.未经部门主管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上下压配电室;

  3.值班人员必须密切关注电流、电压、功率因素等参数,严禁变压器、开关超负载运行;

  4.对设备和平安设施要勤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精心维护和保养好设备,确保正常平安供电;

  5.配电设备的倒闸操作必须由值班人员单独操作,其他在场人员只做监护,禁止两人同时倒闸操作,以免发生错误,倒闸完成后填写记录;

  6.配电设备检修尽量放在不影响医院使用的时间内进行,并提前24小时向使用部门发出停电通知,突发性情况停电时须做好解释工作:

  7.上下压配电室的每台电气设备均应建立档案,并有专人管理,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说明书、设备卡片、维修记录缺陷管理、试验报告单和绝缘分析鉴定书等;

  8.保持上下压配电室内消防设备的完好齐备,保证应急电源在紧急情况时投入正常使用;

  9.严格禁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进配电间;配电间内严禁吸烟;工作人员须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10.做好上下压配电室的防水、防潮工作,预防小动物类进入上下压配电室,保持上下压配电室的设备外表与环境洁净无尘;

  11.值班人员认真做好巡视记录与值班记录,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12.严格操作规程和完全生产规定,杜绝违章操作和不平安行为;

  13.增强保密观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配电房设备情况;

  14.以上制度,配电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失职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配电值班工作要求

  1.值班电工在值班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电工应介绍清楚当日配电房设备的运行情况,以便接班电工能迅速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2.准时交接班,假设接班人未到,值班电工不能离开岗位,及时向班长或主管报告,征得同意前方可离岗;

  3.严格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如值班电工有急事不能参加值班,应提前请假,征得同意前方可休息;

  4.交班时,公共工具必须交接清楚,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接班人检查规定范围内

  的设备运行、值班记录及卫生情况,确认合格方可接班,凡由马虎不清所引起的问题均由接班人负责;

  5.如不遵守规章制度脱岗者按情节轻重处理,除扣除奖金等行政分外,如发生事故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换热站工作与管理规定

  1.热换站值班人员应熟悉本站内外设备、流程及工作原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供热前应先检查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系统设备整洁良好,系统压满水,固水压力保持在0.2MPa时方可启动循环泵运行,正常后才可启动换热器,运行前应先将入口管系统的排污阀翻开进行排污,以保证设备及管网正常使用;

  3.严格按以下操作;

  4.因停电引起循环泵停运时要立即关闭换热器,防止设备超温超压,防止设备损坏;

  5.所有电气局部,值班人员不可随意处理,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电工或专业人员来处理;

  6.电源切断,清理干净站内卫生后,再分别对各种设备和附件进行检修保养。

  换热站交接班工作要求

  1.接班人员应按规定班次和固定的时间,提前到换热站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并详细了解上班设备运行情况;

  2.交班者应提前做好交班准备工作,保持各部位运行正常为接班者做好准备工作;

  3.交接班时,如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交班者,需做到“三交〞、“三不交〞;

  “三交是〞;

  〔1〕蒸汽压力、水位、温度,设备运行正常,附件灵敏可靠;

  〔2〕运行记录齐全、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3〕机房清洁卫生。

  “三不交是〞;

  〔1〕不交给酒后的接班人员;

  〔2〕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不交,蒸汽压力、水位、温度不正常时不交;

  〔3〕在处理故障时不进行交班

  5.交接班时,由双方共同对机房逐项检查,做到件件事情有交待,并将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的记入运行记录中;

  6.交接班时,交接人员应将上级有关运行及供汽等方面的指令告知交接人员;

  7.交接班者在交接班记录簿中签字后,发现了设备的缺陷,那么由接班者负责;

  8.如交班前发生故障,应处理好故障前方可交班,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情况,极协调处理。

  制冷站工作与管理规定

  1.空调机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掌握空调机组的制冷原理,结构及操作标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做好空调机组开机前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防止产生故障或隐患,确保医院冷、暖气供给;

  3.加强对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无法处理应及时汇报;

  4.做好机房辅助设备的检查,确保地下室的积水池排水泵完好,照明应急灯具完好;

  5.严禁在空调设备周围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机房内堆放可燃废物,防止自燃而引起火灾;

  6.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冬夏两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酒后上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好用,严禁器材周围堆放物品;

  8.保持机房整洁,枯燥,经常性消除设备上的粉尘、污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制冷站值班工作要求

  1.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掌握空调机组的制冷原理,结构及操作标准;

  2.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开机的一切准备工作,做到随需随开,尽可能地满足医院工作要求;

  3.开机期间,值班人员应定时监视各仪表,做好运行记录,并定时对主机及辅助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工况不良时,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假设值班人员无法处理,应 通知上级领导;

  4.严禁擅自更改机组各参数的整定值,假设有需要应事先通知班长,经许可前方可变动,并将变动参数做记录;

  5.停机期间,应做好主机及各辅助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做好空调房的卫生、消防工作,尽可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7.认真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证医院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平安、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购置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平安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3〕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2.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平安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5.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1〕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2〕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6.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1〕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压力容器机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平安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特种设备机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2〕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管理人员和部门平安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平安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标准、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平安操作要求、考前须知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平安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平安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假设没有备用设备时,那么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平安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4〕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平安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平安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部门备案。

  〔5〕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平安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平安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6〕医院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平安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

  〔7〕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平安运行,本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各部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7.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撤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撤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当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工作安全规定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发电、煤矿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 各企业在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应认真做好安全性评价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对安全性评价的认识,鼓励员工发现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使安全性评价工作通过员工的自觉行动深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之中。

  第四条 各企业应注意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与方法,将安全性评价与建立华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反事故措施、危险点辩识、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等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相融合。

  第五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各企业建立安全性评价的自查和整改考核、专家建议的反馈、定期通报、内部交流、动态跟踪、评估分析等机制,使安全性评价工作贯穿到整个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之中。

  第六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贵在真实,重在整改”,实行评价结果不与奖金挂钩、不与评比挂钩、不与领导班子业绩挂钩的“三不挂钩”原则,评价结果不作为对被评价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以保证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安全性评价的对象是基层发电企业、基层煤矿企业。

  第八条 安全性评价应包括生产设备评价、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三个方面。 安全性评价内容应覆盖安全生产有关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随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九条 安全性评价查评标准包含查评项目、查评方法、查评依据。

  第十条 各企业在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将查评标准没有涉及到的生产设备、生产管理范围等及时纳入,制定相应的查评标准;而对于查评标准所列项目没有对应评价对象的内容可予以剔除。

  第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分为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和复查评估三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基层企业应进行企业自查一次及专家查评一次。 各企业应合理安排,一般情况下保证每二年进行一次企业自查或专家查评。

  第十三条 每一次的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复查评估工作均应形成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书应包括评价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及需要列入下一轮评价工作的'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发现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发现问题分为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一般问题,是指危害程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设备缺陷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的问题。重大问题,是指危害程度较大,需经过技术改造方能排除的设备隐患及可能直接影响生产安全的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后的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项目、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复查人。

  第十六条 被评价企业在专家查评后一个月内应将评价报告书、整改计划书一起报上级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分为火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风电等三类。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分为井工矿、露天矿二类。煤矿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必须以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为基础,并涵盖其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自查和专家查评要严格按查评依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危险因素尚未消除或尚未彻底消除,都应按标准扣分。

  第二十条 各企业可结合生产设备状况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专业、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企业自查形式及整改为一个阶段,或以专家查评形式及整改为一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查形式是各基层企业按照查评标准组织本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生产设备部分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组织查评,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部分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组织查评。

  第二十三条 专家查评形式是在企业自查及整改阶段的基础上,由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按专业分工,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和查评标准进行核实性查评,最终形成专家查评的专业报告。专家查评形式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企业自查形

  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复查评估形式是在专家查评及整改阶段后,由集团公司组织的核查评估工作。核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基层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 开展情况,企业自查、专家查评的查评项目及重大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企业自查、专家查评的评价报告书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基层企业在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后,应组织有关部门,按评价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制定和下发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层企业在企业自查及整改阶段完成后,向上级公司申请专家查评,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在组织专家查评形成评价报告书后,向集团公司备案,并负责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在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专家查评评价报告书备案后,选择性组织对基层企业进行复查评估。

  第四章 专 家

  第二十八条 安全性评价专家组成员以系统内的在(退)职专家为主,也可聘请公司系统外的专家。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专家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