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医学影像科科(骨科、口腔、外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局)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省疾控中心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预防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由预防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八、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九、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预防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2
1、目的
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3、职责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和职工的安置工作。
4、内容
4.1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职工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4.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2.1公司组织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2.2新职工入厂后,为其建立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3新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职业禁忌症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3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4.3.1公司组织职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4.3.2公司对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汇总、入档并如实告知给职工本人。
4.3.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3.4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4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4.4.1职工离岗时,公司组织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4.2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5应急健康检查
公司应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6发现疑似职业病的职工,经有资质的诊疗机构确诊后,妥善安置。职业病人的诊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
第三条 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行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
①办公室按要求配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员,人数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满足公司职业卫生服务的要求。
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上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医疗、健康设施及服务的要求,及时配置所需的`药品和急救设施,并定期维护、校验、检查和补充。
③现场急救员由各车间从本单位人员中选择,并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门备案同意,急救员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实际情况,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急救培训。
①医疗、健康设施及服务要求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并保证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
②职业卫生设备设施及药品要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③职业卫生监测器材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工医院安排专人统一管理。
④根据公司应急预案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需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工医院负责安排在工作场所设置现场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应的急救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并定期检查和补充。
①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现场,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
②公司依法实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各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申报,接受监督。
③各单位申报后,因采取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申报变更内容。
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对各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措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 为加快实施一流师资培育“双百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青年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重点培养,激励优秀青年教师不断脱颖而出,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严格考评;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 我院45周岁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乐于奉献。 (二)具有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同时具有学历、学位)毕业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胜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近三年来,每年均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列所在教学单位前60%。 (四)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好,科研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3、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位)。 4、近三年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教师。 (五)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对本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选拔程序及办法 (一)选拔办法 1、青年骨干教师每年选拔1次,每届聘期3年。 2、选拔数额不超过全院青年教师人数的10%,优质校重点建设专业或专业群可适当增加名额。 (二)选拔程序 1、学院下达分配名额指标; 2、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选,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党委研究拟确定青年骨干教师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进行命名表彰,颁发《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聘书》。 五、青年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在院部领导及导师具体指导下,制定个人三年教学科研及业务进修提高计划,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评价为优秀。 (三)任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包括学院学报)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五)任期内至少要给本专业学生作1次专题学术讲座。 (六)到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 以上职责仅供参考,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青年骨干教师职责。 六、青年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学院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对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师申报院内外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青年骨干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师可由学院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享受5—8天的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进行学术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学院将给予20__元教科研经费。 七、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师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各教学单位对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提出考核结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党委研究后兑现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师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对已享受的待遇及相关费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发生2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3、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或经济重大损失者。 八、附则 (一)评选为青年骨干教师者,原则上当年不得同时申报院级教学名师及专业带头人。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院政字〔20xx〕6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2、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流程图 3、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离岗时管理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8、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本办法中的名词定义 2.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疾病。 2.2职业危害因素:指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2.3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4职业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3职责分工 3.1职业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3.1.1是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公司有关要求。 3.1.2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1.3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1.4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3.1.5协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3.2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监督、协调子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信息和员工信息的维护。 3.3工会 对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并对集团公司与职工之间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3.4各单位 3.4.1是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检查和考核。 3.4.2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费用预算,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并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评价和验收。 3.4.3负责向供货商索取职业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3.4.4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接害岗位认定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3.4.5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简称接害员工,含协力员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4.6负责接害员工的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督促其做好相应防护,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3.4.7组织并开展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和接害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4.8负责安排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报告。按照健康检查结果,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复查、随访和诊疗;对职业禁忌的员工应调离原岗位。 3.4.9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出。 3.4.10制订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协助集团公司和安监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3.5接害员工 3.5.1学习和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培训,掌握与岗位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3.5.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5.3自觉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 4职业卫生管理业务流程(流程图略)。 5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制订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监督部备案,并按年度计划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2职业病前期预防 5.2.1对本单位可能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建设项目,负责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5.2.2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单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淋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 5.2.3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3作业过程的职业病预防 5.3.1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汇总,并进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认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3.2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5.3.3定期开展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评价。 5.3.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5.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5.4.1各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台帐,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已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5.4.2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及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原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需改进或调换时,在新的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控制效果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监护 5.5.1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各单位组织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5.5.2对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职业危害有关疾患的职工,应及时安排复查;对必须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或需应急健康检查的接害岗位员工,应根据卫生机构的要求组织安排。 5.5.3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受检者本人;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6职业病管理 5.6.1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须到有相应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5.6.2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档案,职业病患者调离本单位,其职业病相关病史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5.7职业危害事故处置 5.7.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灾害与事故快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应组织现场急救,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5.7.2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xx〕105号)规定处理。 5.8职业卫生教育 5.8.1职业卫生教育对象系接害单位各级责任者、管理者、接害员工,包括就业(上岗)前、在岗定期和特殊职业卫生教育。 5.8.2就业前(上岗)教育:上岗前培训可与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结合,员工经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法规的一般常识、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细则与本岗位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知识等。 5.8.3在岗期教育:在岗期间培训可与班组学习相结合;主要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源点产生原因、环境污染程度,防护设施原理及运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内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险)岗位和职业病人应视不同情况接受相应的岗位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卫生保健与应急救援知识等内容。 6考核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附则 7.1本办法由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 1.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1.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环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1.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锅炉输煤工、盐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1.3对接触噪声、震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职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1.4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5本公司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1.6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安全查体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7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健康档案: 2.1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单位基本情况; 2.1.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 2.1.3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2.1.4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2.1.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1.6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1.7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2.2技术档案 2.2.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 (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 (3)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2.2.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2.2.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2.2.4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2.2.5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2.2.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2.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3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2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3.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3.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3.5宣传培训计划; 3.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3.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3.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是企业确保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手段。它涵盖了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环境监测、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员工健康检查:定期进行入职、在岗和离职体检,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状况评估。 2. 工作环境监测:监控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噪声、辐射等环境因素,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3. 职业病防治:建立职业病预防机制,对潜在的职业危害进行预警和控制。 4. 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知,提供必要的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5.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的健康事件,及时救治和妥善处理。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公司安环部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时掌握本单位各岗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关危害的作业。 5、公司安环部组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一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公司安环部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劳动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9、公司安环部组织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长期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并负责将职工健康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统一汇总。 10、安环部负责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各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和谐稳定。 第三条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行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 6.公司配备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工医院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监测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8.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随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定期对作业地点的`噪声和振动限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生产性粉尘、温度、湿度、风量风速、辐射度、照度和人机工效等按规范进行测定,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10.监测结果应建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检测测定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1.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并将做出的诊断结论千之员工。 12.发现疑似职业病症人员,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 1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4.职业病病人调离或者死亡,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移交或封存档案。 第五条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保护员工健康,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12)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1)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2)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4)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四)职责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人诊疗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职业危害主要来源于生产、经营、维修过程中,因此需要企业对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原辅料以及人员操作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安全的运行,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技术,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知识的积累,这些技术和知识只有形成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断的积累和运用到实践中,达到预防职业危害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具体实施,只有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体现出来,才能使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劳动者遵章守纪提供标准和依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单位管理的随意性,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总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用人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和出入库 物机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贮存。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安质部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资料。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库工作由物机部统一管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安全,防止腐烂变质,如有库存不足、品种不全等情况,要及时采购。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一)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使用周期,由工程部、安质部组织劳动防护用品评估人员参与,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本项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制定,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发放标准,满足生产需要。一般情况,一年进行一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修订。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保防护用品的发放 安质部负责项目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建立和健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定时核对各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七、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九、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 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5、职业病诊疗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2、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3、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4、职业病诊断报告; 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 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6、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7、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二、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四、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02-25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选]05-26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选】05-30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02-03 【经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07-12 [实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07-12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通用】07-08 [热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07-09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07-09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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