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4 17:28:12 职场 我要投稿

  在现在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欢迎阅读与收藏。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精选)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1)职业卫生评价科管理制度

  ①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及医院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公正、科学、严谨、优质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③做好建设项目记录材料及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归档管理,以及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

  ④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评价技术服务水平;

  ⑤指导区(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人员的培训;

  ⑦指导工矿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咨询服务;

  ⑧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⑨完成本院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2)职业卫生环境监测科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技术标准。

  ②严格执行本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环境监测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联的活动。

  ③负责客户委托的工作场所或室内空气有害因素的现场采样、现场监测与评价。

  ④按职业病报告相关要求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⑤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⑥负责本市区(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⑦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3)职业卫生实验检测科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标准。

  ②严格执行本院职业卫生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按《质量管理手册》及相关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实验检测工作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联的'活动。

  ③负责客户委托的资质认定项目范围内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④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⑤负责本市区(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验检测与评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⑥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4)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室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放射卫生相关防护、评价和检测标准。

  ②负责开展射线装置(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和工业X、γ射线探伤装置)工作场所的防护检测,特别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进行性能检测与评价,指导放射工作单位做好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检测工作。

  ③负责非密封源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放射防护工作。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放射事故的应急监测等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⑤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

  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1)总则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2)机构与管理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xx〕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xx〕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公司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以培训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事故调查分委会处理,相关部门按期落实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做作业人员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品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三、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各项工作。

  四、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现场日常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灭虫、消毒药物。

  五、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六、施工现场生活区内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安全卫生要求。

  七、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八、现场宿舍内应保证有充足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九、现场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

  十一、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购买和出售变质食品。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如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要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等部门进行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十三、施工作业人员如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

  为加快实施一流师资培育“双百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青年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重点培养,激励优秀青年教师不断脱颖而出,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严格考评;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

  我院45周岁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乐于奉献。

  (二)具有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同时具有学历、学位)毕业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胜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近三年来,每年均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列所在教学单位前60%。

  (四)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好,科研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3、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位)。

  4、近三年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教师。

  (五)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对本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选拔程序及办法

  (一)选拔办法

  1、青年骨干教师每年选拔1次,每届聘期3年。

  2、选拔数额不超过全院青年教师人数的10%,优质校重点建设专业或专业群可适当增加名额。

  (二)选拔程序

  1、学院下达分配名额指标;

  2、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选,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党委研究拟确定青年骨干教师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进行命名表彰,颁发《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聘书》。

  五、青年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在院部领导及导师具体指导下,制定个人三年教学科研及业务进修提高计划,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评价为优秀。

  (三)任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包括学院学报)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五)任期内至少要给本专业学生作1次专题学术讲座。

  (六)到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

  以上职责仅供参考,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青年骨干教师职责。

  六、青年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学院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对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师申报院内外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青年骨干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师可由学院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享受5—8天的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进行学术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学院将给予20xx元教科研经费。

  七、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师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各教学单位对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提出考核结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党委研究后兑现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师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对已享受的待遇及相关费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发生2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3、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或经济重大损失者。

  八、附则

  (一)评选为青年骨干教师者,原则上当年不得同时申报院级教学名师及专业带头人。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院政字〔20xx〕6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2、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流程图

  3、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在建设、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监督,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职业卫生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责令其整改。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为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职业健康安全部备案。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六、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七、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八、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移交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十、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十一、建设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作业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十四、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五、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十六、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十七、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

  十九、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二十、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十一、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公司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年龄在60岁以上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二十四、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员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二十五、施工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及时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

  二十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二十七、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图纸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

  二十八、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生产准备单位应对该项目工作岗位职业危害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二十九、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单位应将试运行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对试产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三十、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十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逐一归档。

  三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三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建筑施工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

  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继有副组长:惠守温、呼志强

  成员:安监、调度、技术、通分、地测、机电、供应、财务、工会、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②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③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责任制度、管理办公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2、安监站:

  ①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负责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③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④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⑤参与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相关制度的实施。

  3、人力资源科:

  ①负责组织煤矿作业场所接尘作业人员、有毒有害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

  ③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④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个人(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⑤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

  ⑥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4、生产、技术、通风等科: ①负责井下粉尘浓度的测试、建立观测点、定期监测。

  ②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

  ③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

  5、企管科:

  ①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涉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②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与健康投资计划,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做到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③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的投资计划、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标准化检查标准的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供应科:

  ①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

  ②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等计划的实施。根据每年度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7、财审部门:

  ①负责建立稳定的职业卫生投入资金渠道,对公司提出的职业卫生投入项目积极落实资金,确保职业卫生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做到职业卫生投入实行专款专用。

  ②负责制定职业卫生与健康的资金管理制度。

  8、工会:

  ①负责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醒目的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告知公告;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奖罚;依法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侵犯员工享有职业卫生保障的行为;对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对员工(劳动者)反映的职业卫生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和协调,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力和企业的发展。

  ②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9、医院:

  ①负责职业危害事故、职业病统计资料和汇总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管理(包括职业病人的治疗管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②依据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资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等监测资料的'结果,及时提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或改进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做好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④做好职业危害事故、职业病统计资料的汇总报告。依法向上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危害事故。

  ⑤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医疗救援制度(预案)、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职业病病人住院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要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努力降低、减少各种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确保安全生产和广大员工的职业健康。

  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的职责要求,正确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相互协作,主动配合,落实专兼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

  1、煤矿年度内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

  2、积极参加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年度内举办全矿人员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讲座3次,举办矿级领导班子专题研讨会4次,就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职业危害预防知识。

  5、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6、对职工职业危害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集团公司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管理,并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危害承担责任。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决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在安环部设立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袁宏波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

  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部署,决定对职业卫生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具体负责公司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职业卫生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情况;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健康监护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教费、培训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7、公司工会、人劳、生产技术和机动等部门,在其职责中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职业病前期预防、诊断处理、报告和调查统计管理

  1、前期预防

  (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对“三建”项目职业卫生设计进行审查。

  (2)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治理防范措施。

  (3)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生产作业场所尘、毒、噪声及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安全有效可靠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职工所在单位要做好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⑷把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整改。

  2、诊断处理

  ⑴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统一管理。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⑵总医院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应在确诊15日内,持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到安环部备案。

  ⑶职业病患者由公司安排进行医疗。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⑷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复查费用和伤残等有关待遇及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报告、调查统计分析管理

  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病人。同时,应立即向安环部报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迟报、漏报。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⑵事故发生后,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安环部会同生产技术部、机动部、工会、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由安环部负责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台帐及职业病登记。

  (二)、作业场所管理

  1、公司建立健全生产装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制度。安环部组织每年对全生产装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生产厂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露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安装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设施,设置防护急救器具、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机动部门加强对检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制定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现场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6、安全环保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工业噪声及监控

  1、工业噪声包括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职工听力保护是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各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 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 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4、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5、为做好职工听力保护,安环部负责组织进行噪声防护培训,并建立健全噪声监控及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⑴噪声岗位基本情况;⑵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⑶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⑷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⑸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四)、高毒物品防护与管理

  1、高毒物品是指卫法监发[20xx]142号文中所列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应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同时按规定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2、安环部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有关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应急这里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或区域警戒线。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

  4、每季度至少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五)、放射性防护管理

  1、公司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2、安环部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监督有关人员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证上岗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每五年换发一次。

  3、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4、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5、公司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六)、工业微气候及防暑降温

  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3、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防暑降温设备应按时检修维护管理,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四、考核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的一依据,总分100分,达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二)组织机构及管理(共10分,每项1分)

  1、职业卫生应有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各部、厂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

  2、应有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

  3、安环部应设有职业卫生专职岗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4、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

  5、提供职业卫生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

  6、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专项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9、每年底影响职防中心报送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10、劳动合同管理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三)职业卫生监督(共10分,每项2分)

  1、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监督。

  3、职业卫生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应监督整改。

  4、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设计审查、验收档案。

  5、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进入或转出,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四)职业卫生防护(共10分,每项2.5分)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

  2、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并有维护校验记录。

  3、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保证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检测率应达100%。

  (五)作业环境检测(共20分,每项2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按规定设检测点,并编制检测平面图。

  2、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建立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4、检测、分析有记录。

  5、检测分析评价报告按时反馈被检测单位。

  6、检测覆盖率达95%。

  7、检测点合格率95%.

  8、作业环境检测档案内容齐全。

  9、每季度按时上报检测统计季报表,并附文字分析。

  10、开展应急检测、事故检测、进入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间设备前检测及隐患点检测。

  (六)职业健康检查(共20分,每项4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体检率100%;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岗位期间受检率100%;离岗前受检率100%。

  2、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体检周期及检查项目达到规范要求。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齐全,符合要求。

  4、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5、体检总结分析评价报告,于每年底报职防中心。

  (七)职业卫生档案(共10分,每项5分)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设立专人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八)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共10分,每项2分)

  1、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

  2、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有教材有考核有记录。

  3、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率达100%。

  4、有害作业现场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率100%。

  5、班组每季度开展一次职业卫生学习,本岗位职业卫生知识掌握率100%。

  (九)职业病管理(共10分,每项2分)

  1、无急性中毒事故。

  2、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及时申请诊断,职业禁忌症患者及时脱离原职业病有害作业岗位。

  4、慢性职业病年发病率控制为在岗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下。

  5、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急性中毒事故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局和职防中心,职业病季报表按时上报职防中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0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六、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七、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八、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1

  1.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3.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3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4.工作程序

  4.1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4.2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4.3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4.4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4.5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4.6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4.7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8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

  4.9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

  三、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四、职责

  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

  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执行部门。

  3、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与管理。五、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预防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一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其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的依据;

  (2)建设项目概况;

  (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4)职业病防护设置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5、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6、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建立责任。

  9、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10、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1、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1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一件;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3、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六、记录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2、《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台帐》

  3、《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职业卫生:公司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

  2、有害作业:是指在对人体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环境中从事的生产作业。

  3、职业性危害:是指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4、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6、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7、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8、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9、防护措施: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10、个人防护用品(又称劳动防护用品):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经营职业卫生管理的全过程。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东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泰安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评分标准》等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

  1、公司职卫科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2)编制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的防治与控制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 职业卫生各种管理制度

  第一节 职业卫生警示和告知制度

  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职卫科、车间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卫科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卫科在生产车间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科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烫伤"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 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四、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五、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七、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八、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节 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一、由职卫科按有关要求申报职业危害,申报执行以下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东平工业园区安监办和东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县安监局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工艺技术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县安监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

  第三节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三、公司各生产车间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五、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公司设备技术科是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设备管理人员是兼职

  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七、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八、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九、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四节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具)品的管理,让职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检查和报废等过程。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

  1、安全科是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岗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防护用品配发标准进行合理安排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并按(附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仓库:⑴负责防护用品的统计、计划申报、验收及管理工作;⑵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保管和发放工作。

  3、供应科: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货,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进行采购,禁止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三无"产品、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保防护品的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供应科负责。

  2、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采购人员应核实生产单位是否有生产资质,并符合有关规定,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需做到“三证”齐全,即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监证。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科主管人员、采购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共同负责验收。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人员有权拒收,不得在验收单上签字,并要求供应科采购人员进行退货或调换。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仓库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保管人员负责保管。

  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所有者自己保管.

  3、共用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4、上述保管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应经常对所管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具体见第四节发放标准。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由安全科开具领料单,保管人员按单进行发放。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超出正常发放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车间书面申请主任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初审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由安全科开具领料单,保管人员按领料单发放。

  4、在事故抢险及其他特殊应急的情况下,保管人员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先发放后据实补办手续审批。

  5、从业人员有权依章向公司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五、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检查

  1、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班组级由班组长负责.

  2、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使用和检查情况记录在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台帐内。

  六、劳动防护用品报废

  1、个人配备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个人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决定,职能科室、车间、班组等有关主管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配戴和使用不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的督促更换。

  2、共用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车间的负责人负责,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须经车间、安全科、职卫科、仓库等有关部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鉴定后方可报废。

  第五节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一、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职卫科组织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 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职卫科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四、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

  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五、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科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卫科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卫科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卫科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卫科。每年按公司生产过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六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 职责:

  1、生产技术部门对项目的计划,联系设计、评价单位、审查和竣工验收等部门具体实施,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2、谁设计的项目,谁就要负责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

  3、施工部门要在项目负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要严格保证施工质量。项目负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施工质量。

  4、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责任单位对“三同时”负责督促实施。

  5、生产车间在生产工艺、装置改建时,负责落实“三同时"内容,凡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消防标准规定的,项目负责车间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

  6、职卫科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和检查。

  四、 “三同时"内容

  1、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及保护环境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2、 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

  3、建设项目在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从业人员和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6、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7、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和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8、 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五、“三同时”的实施

  1、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写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书要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每个环节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保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的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等。

  2、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申请县安监局和有关领导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部门、职卫科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

  4、项目竣工后,要由上级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再投产使用。

  第七节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六、“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七、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八、“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九、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公司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十一、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三、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四、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八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事故处置、报告:

  1、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由公司职卫科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九节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本公司注塑车间、吹塑车间配料和后处理存在的噪声、粉尘及使用甲苯等化学危险物品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岗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注塑车间、生产车间配料、后处理、包装岗位。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生产委员会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车间主任为成员。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科。

  分工: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生产委员会主任为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副主任为副总指挥.

  1、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②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

  生产车间主任: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车间班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职卫科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四、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1、治安队:由保卫科人员组成。

  负责人:安监部和环境及职卫科管理人员.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

  2、消防队:由保卫科、车间工段长组成。

  负责人:安全科和环境及职卫科。担负灭火、疏散可燃物料。

  3、抢险抢修队:由工人组成.

  负责人:设备科和环境及职卫科管理员。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

  4、医疗救护队:由车间带班长组成。

  负责人:公司办公室和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员.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5、物资供应、车队:由分管领导负责调配。

  负责人:公司办公室和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员。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

  五、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3、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生产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4、生产科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场。

  5、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县安监局、园区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6、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7、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在分管领导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车间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组成由维修班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8、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中心120。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第十节 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检查活动.

  二、职卫科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各班组长根据各自职责要认真组织实施。

  三、职卫科、车间和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三)用工情况;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五)工伤保险情况;

  (六)个人防护用品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及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

  (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检修、维修和使用情况;

  (十)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十一)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落实。

  (十二)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需要落实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总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步骤,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

  (二)职卫科、车间、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根据职业危害隐患出现的概率,进行年检查、月检查、日检查、作业前检查、作业中检查和作业后检查。

  (三)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解决,并向分管经理、职卫科汇报。

  第十一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公司职卫科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公司级培训由厂职卫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车间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卫科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卫科。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节 职业病控制度

  一.职业危害的防护

  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按要求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

  5、职卫科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

  6、注塑车间、吹塑车间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对注塑车间、吹塑车间、配料区等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检测结果、标准和等级等. 8、配料区、拌料区等生产岗位,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参照《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

  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1、每年一次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2、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逐级上报至市职业卫生防疫站。从业人员职业病诊断费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3、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4、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人力资源部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4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

  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5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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