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广场园事活动工作意见

时间:2024-03-10 12:56:20 职场 我要投稿

  为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维护公园、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城市公园、广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公园、广场的社会效益,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现就加强中心市区公园、广场园事活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园广场园事活动工作意见

  一、规范活动内容

  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园事活动内容的备案管理,确保园事活动按要求举办。

  (一)公园、广场内允许举办下列活动:

  1.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2.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4.公益性宣传活动;

  5.其他有益于公园、广场发展的活动。

  (二)公园、广场内禁止举办下列活动:

  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2.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活动;

  3.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4.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

  5.影响场地安全,以及可能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活动;

  6.对公园、广场景观或设施影响较大的活动;

  7.未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

  8.现场销售活动;

  9.法律法规禁止举办的其他活动。

  公园、广场内原则上不允许举办商业活动。

  二、活动申办程序

  在中心市区各公园、广场举办园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精心策划组织好活动,制定和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报市园林局养护科审查备案(审查时间为3个工作日),需要向其他相关部门报批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申报材料包括:

  1、公园、广场宣传活动申请表;

  2、活动方案说明(包括活动场地布置、参加人数、车辆停放、安全保卫应急预案、人员疏散等);

  3、申请举办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应提交批准文件。

  三、相关管理要求

  1.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园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审查同意的园事活动要与举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各类园事活动严格执行协议约定。

  2.经批准临时使用公园、广场场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内容、范围开展活动,并按照协议要求做好公园、广场的安全保卫和卫生保洁工作,确保活动现场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3.场地使用单位不得在公园、广场从事与申请内容不符的活动,不得变相在公益性活动中举办商业性活动。场地使用单位因故不使用已登记的场地,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到市园林局养护科办理场地登记注销记录,以利于场地的周转使用。场地使用单位在活动结束后需到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办理离场手续。

  4.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园事活动的具体情况,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向场地使用单位收取相应的卫生保洁费用、水电费等,所收取费用要全部用于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因活动造成公园、广场绿化和设施损坏的,场地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赔偿。

  5.局养护科要加强各公园、广场园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督导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做好园事活动管理。对活动内容丰富、社会反响好的管理单位,市园林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照规定举办园事活动或举办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管理单位,市园林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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