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岗位设置及任免办法

时间:2024-01-22 14:33:45 职场 我要投稿

  一、设置原则

关于规范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岗位设置及任免办法

  (一)按需设岗,总量控制。根据学校各块工作的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岗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确定本单位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岗位职数。

  (二)结构合理,科学高效。根据学生规模发展变化情况,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设岗,力求做到结构优化、科学合理、运行高效。

  (三)动态调整,和谐发展。结合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管理服务功能,确保校级、中层干部职数与教育发展相适应。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由县教体局任命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校(园)级干部、中层干部。

  三、设置标准

  (一)校级干部职数设置

  1.书记、校长岗位设置:独立的法人学校,原则上书记、校长一肩挑;因特殊情况校长不能兼任党支部书记的,可增设党支部书记,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2.副校级干部岗位设置:副校级干部包括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纪检)监察员等。

  (1)有正式党员7名以上的党支部,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2)学生规模在200名以内的小规模学校,配备1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1名女性副校长(兼任学校综合工作管理)、1名(纪检)监察员。

  (3)学生规模在200名-1000名以内的学校,按照以下标准设置副职:

  ①每所独立的中小学,配备1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1名分管综合工作的副校长、1名女性副校长、1名(纪检)监察员;

  ②九年一贯制学校配备2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小学、初中各1名)、1名分管综合工作的副校长、1名女性副校长、1名(纪检)监察员;

  ③每所法人小学下辖的片完小校长,可以作为学校副校长任命。

  (4)学生规模在1000名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副校长。每所独立的中小学校副校长职数最多不超过4名,法人学校下辖的片完小校长职数据实配备。

  (二)中层干部职数设置

  1.学生规模在200名以内的中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可配备教务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工会主席各1名。

  2.学生规模在200名-500名以内的中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可配备教务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工会主席各1名。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科室可配备副职各1名。

  3.学生规模在500名-1000名以内的中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可配备教务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政教处主任(德育处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工会主席各1名。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科室可配备副职各1名。

  4.学生规模在1000名-20xx名以内的中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可配备办公室主任、教务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政教处主任(德育处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工会主席各1名。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科室可配备副职各1名。

  5.学生规模在20xx名以上的中小学校,可配备办公室主任、教务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政教处主任(德育处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工会主席各1名。相应科室可配备副职1名。

  (三)独立法人幼儿园可根据教师编制数和在园幼儿数的实际情况,合理考虑副校级干部和中层干部职数设置。

  四、任职条件

  (一)校级干部任职条件

  1.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2.新任命的党支部书记、校长,应在副校级干部岗位上工作满两年;新任命的副校级干部,应在中层正职岗位任职满两年;

  3.具有工作学段要求的学历,具备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4.事业心强,师德良好,工作能力强,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5.担任学校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1年以上党龄;6.首次担任校级干部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二)中层干部任职条件

  1.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工作学段要求的学历,具备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3.事业心强,师德良好,专业能力强,教育教学成绩良好,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任免程序

  (一)任职

  1.党支部书记任用

  (1)换届选举。届满时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产生的支部书记,并报教体党工委批准后任命。

  (2)直接任命。学校党支部书记职位在届中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由教体党工委直接指派任命。

  (3)推荐考察。学校党支部书记职位在届中出现空缺时,可以由原支部委员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对象经教体党工委考察后,对于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由教体党工委任命。

  2.校长任用

  (1)直接任命。在校长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由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直接任命学校校长。

  (2)竞聘上岗。在校长职位出现空缺时,也可以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选聘校长。

  校长任用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5年,在同一所学校连续担任校长不得超过两届。

  3.副校级干部任用

  (1)推荐考察。根据学校副校级干部岗位空缺情况,由学校召开校委会研究,提名副校级干部人选,形成推荐报告上报县教体局。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定。然后由局党组委派考察组下校考察,根据考察情况任命副校级干部。

  (2)竞聘上岗。在学校副校级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时,也可以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选聘副校级干部。

  副校长任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在同一所学校连续担任副校长不得超过两届。学校党支部副书记由教体党工委根据党内干部任命的流程进行任命。

  4.中层干部任用

  提名报备。根据中层干部岗位空缺情况由学校召开校委会研究,提名中层干部人选,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县教体局。由组织人事股将各学校的推荐报告整理汇总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根据局党组审定结果,对推荐人选行文任命。

  (二)免职

  1.学校管理干部因工作岗位发生异动(借调、调动等),原任职务原则上应予以免除。

  2.学校管理干部在试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应免去拟任职务。

  3.学校管理干部因身体原因,不适应相应岗位工作的,原则上应免去原任职务。

  4.学校管理干部因违纪违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处罚的,原任职务应即刻予以免除。

  六、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规范、科学地设置管理岗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后备干部的培养。

  2.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增设校内工作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管理干部。

  3.学校管理干部职位补充原则上每学年调整一次,若有必要在学年中途可以追加一次。学校管理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召开校委会研究,并及时地将推荐报告上报县教体局。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