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需防止职场哪些潜规则

时间:2023-09-13 00:09:52 职场 我要投稿

  白领需防止职场哪些潜规则,职场也是有游戏规则的,在职场摸爬滚打也是应该遵循各种各样的明规则与潜规则的,明规则就是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和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而潜规则就是行业或职业多年形成的约定俗成的礼数规矩,那么白领需防止职场哪些潜规则?

  白领需防止职场哪些潜规则1

  1、管住自己的嘴巴。

  在职场最忌讳的就是管不住自己的“大嘴巴”,看似直率坦诚和纯真,其实是最不能得到领导信任的一种人,你想,那个领导没有一点不想让别人甚至是对手知道的隐私?那个领导没有一点需要部下帮助解决的私事?而这种事情如果让口无遮拦的部下处理,岂不让自己的隐私暴露于天下?因此,领导喜欢那些知道什么能讲也知道什么不能讲并且能够管得住自己嘴巴的亲信部下。

  2、捂住自己的耳朵。

  和管住自己的嘴巴相同的道理,在职场有的事情听到了也要当作没有听到,如同用棉花捂住了自己的耳朵一样,做到不该听的话坚决不听。尤其是两派在勾心斗角或者相互设计对方的时候,作为走中间路线的你一定要记得把耳朵捂起来,否则,你一定会在他们激战的职场争战中死得很难看。

  3、闭上自己的眼睛。

  要想在职场安全地混下去,不该看的东西不看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那些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东西,或者是遇到了跟自己没有丝毫关系的人和事,最好的办法是闭上你的眼睛,眼不见自然也就心不烦,没见过自然也就没有必要为之内疚,职场上通常不会逼一个什么都不懂的人去做他什么都不懂的事情的。

  4、大智若愚装糊涂。

  听到别人在背后对你说长道短甚至诽谤诋毁你的工作时,一定要记得不能当面跟他发生争吵,这会显得你很没有涵养,套用领导的话说是“政治上还不够成熟”,在领导的观念里,小风小浪都无法承受的人是难以挑起重担的,因此,你完全可以牢记“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古训,跟他玩大智若愚,或者玩难得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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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任劳任怨没牢骚。

  在职场,领导最反感那种任劳不任怨的部下,干一点点事情就摆在嘴上生怕领导不知道,假装向领导汇报来显摆自己的功劳,或者把完成工作的难度当成了可以显耀的资本。

  要知道,你再大的成就也是单位的成就,单位的成就就是领导的成就,你向领导发牢骚也就是对领导的不满,更何况,领导不说不表扬并不等于领导会抹杀你的功劳,因此,不发牢骚和任劳任怨的员工才会是领导眼里的好员工。

  6、多唱赞歌少唱衰。

  好领导是夸出来的,好待遇也是夸出来的。在职场,千万别对自己最亲近的同事说领导的坏话,也不要对领导已经决定了的事情发表不利于领导的言论,你要相信领导的决策都是通过缜密调研的,领导站得比你高当然决策依据比你更加充分,好员工都是绝对相信领导的,唱衰领导的结果肯定是先唱衰你自己。

  7、少提意见多建议。

  有的似乎总想发扬主人翁精神,养成了给单位给领导提意见的习惯,尤其是吃国家饭吃公家饭的人,把能给领导提意见和敢给领导提意见当成了自己有能力的一种表现,殊不知这是在断送自己的前程。提醒有酷爱给领导提意见的朋友注意了,如果以后把提意见改成提建议,保准你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白领需防止职场哪些潜规则2

  “狼性企业文化”应受法律规制

  近年来,“加班文化”“狼性文化”受到不少公司的大力推崇。其实,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严格规定,并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加班文化的推行应受相应法律规范的限制。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长,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时,其情形和方式应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如需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受“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约束。

  此外,我国劳动法还充分保障了劳动者休息权利,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企业应支付相应的加班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员工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又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王某于2005年入职一家餐饮公司,2019年3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加班费等费用支付问题,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王某每月休息4天,餐饮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或对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予以调休后折现,因此法院判决该餐饮公司按照两倍工资支付王某该期间休息日(共103天)加班费6万余元,按照三倍工资支付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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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性化内部规定须保障员工人格权益

  如今,很多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考核规定,像未完成业绩要打耳光、跪地爬、裸身跑、吃“死神辣条”等事件频现报端。然而,公司制定个性化的内部管理标准,不仅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还应当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尤其应当对员工的.人格权予以关注。

  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或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人格属性、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利,关系到人格自由与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中专门设立“人格权编”加以规定,并对各项权利的内容、效力、行使规则等作出细化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不仅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侵犯他人人格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某、张某与朱某是公司同事,2019年6月,李某、张某在单位办公大楼内散发“举报材料”,称朱某私自转移单位项目部的建筑材料,后又在公司其他办公区、仓库等地张贴和散发。朱某不堪其扰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揭发检举应符合法定程序,李某、张某在相关部门未介入调查前,在朱某工作单位的工作区、住宅区等多地散发张贴举报材料的行为,使朱某形象遭到贬低,且单位纪检部门已告知不存在相关事实,李某、张某也无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因此其二人散发举报材料的行为,损害了朱某的名誉权,法院判决李某、张某向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400元。

  对于媒体上揭露的有些公司对未完成业绩的员工打耳光等管理行为,或直接侵犯了员工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或践踏了员工的人格尊严,涉嫌严重侵犯员工的人格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如管理行为构成对劳动者的“侮辱、体罚、殴打”,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应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对员工人格利益的尊重,不仅体现在单位内部规范的制定上,更应在日常管理活动中予以重视,甚至延伸至办公场所之外。

  职场具有相对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上下级之间也存在明显的职权差异,处于弱势方的员工对上级“越界”的命令或行为即使心生痛苦也往往不敢多言或反抗,在长期的指责谩骂、无端排挤、嘲笑侮辱或者长期接受明显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下,其身心都会受到很大伤害。

  人格权作为每个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论上司和员工在职务级别、权力大小方面存在怎样的差异,两者的人格尊严是完全平等的,无论是高职位者还是平级同事,都无权剥夺或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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