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青春版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接下来我们看下史上最青春版婚姻法。
史上最青春版婚姻法1
以目前状况来看,这套婚姻法新解释是趋向于维护强势一方利益。虽然制定方说这是夫妻平等的标志,但应该注意一个概念:夫妻平等不代表夫妻均等!离婚问题上,并不适宜用一刀切式的完全均等方式去处理男方女方的婚姻问题。
仔细研读了新婚姻法规之后,有个明显的感觉:新法规其实完全不适应于长婚龄的中年夫妻。可谓是史上最青春版的婚姻法规。它其实更适合用来解决和处理80后乃至日后的90后的闪婚闪离问题。
我们知道,目前的80后婚姻稳定系数很低,五对夫妇就有一对离婚,是十年前的两倍。北京一家区法院的数据显示,30岁以下夫妇的离婚率在过去五年前每年翻一番,其中97%是独生子女。这些被国外媒体称之为我一代的80后独一代们,自我意识超强、个性叛逆、有极强的情绪化倾向。这些我一代的婚姻趋势是闪电结婚,最终相应地闪电离婚。
这套法规用来解决目前年轻夫妻的冲动性结婚离婚问题是可以的,因为这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购房者一方的经济利益。毕竟这一代人最大的婚姻财产是婚房,而这套婚房的.出资人绝大多数是某一方的父母。父母可以为子女婚姻买单,但父母不该还为子女短暂的婚姻闹剧买单。这是必然的。
但这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很多人觉得这法规等同于父母给儿子买婚房,儿媳妇没份。
其实一套房子的价值,在夫妻离婚时才真能得到体现。儿媳妇可以住,但离婚后不能带走。一方面来说,这会约束无房一方的婚姻自律性;另一当面来讲,这会导致有房一方过度的婚姻自由度。任何法规其实都不是十全的,在保护了购房人利益的同时,其实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松散有房者的责任意识。可谓是一剑双刃!
从目前的离婚趋势来看:80后夫妻离婚率最高,但这一代人年轻夫妻中,女方提离婚的明显多于男方。这是因为年轻女性一代对婚姻的要求更高、更理想化,以致于婚姻的耐受力在降低,所以,这一代人的离婚,多是双方的问题。但70年代左右的中年夫妻,因男方婚外情、或对家庭关心不够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居多。
尤其中国女性,过了35岁之后,基本不愿意走上离婚路,甚至很多女性每天的主要精力都用在了维系婚姻稳定上面。所以,对一个女人而言,35岁之前和35岁之后,离婚的心态、原因等等所有方面都肯定是有极大不同的!如果片面的使用一刀切式离婚政策,那对35岁之后的女性是显失公平的!
婚姻法规根据年龄不同应有多版本,青春损失赔偿应提上议案
从现实来看,如果真想制定出一套适合各个年龄层面人群的婚姻法规,那么婚姻法不应该只是单一版本,应该设立更多版本,根据夫妻双方的婚龄、年龄,适用不同的版本的离婚政策:
结婚年限不满五年、无子女的,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可根据新婚姻法规执行。结婚年限不满五年、有子女的,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可根据新婚姻法规执行,但应该适当倾向于照顾承担子女抚养义务一方。
结婚年限超过十年、但不满十五年的,如果是男方原因导致离婚的发生,房产在男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的70%应该归女方所有。房产之外的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
结婚年限超过二十年的,如果是男方原因导致离婚的发生,房产不论是谁的名下,都应归女方所有。房产之外的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半数以上的数额应该分配给女方。
另外,离婚时,不仅仅应该参照婚龄,同时也应该把双方年龄作为重要的参照标准,尤其是女性一方的年龄和有无生育都该纳入其中。如果是因男方的原因造成婚姻破裂,女性处在不同年龄阶段,要获得不等数额的赔偿。同时,婚姻法规应该设立青春损失赔偿,因某一方的过错而造成了离婚的,应该根据结婚年限的不同,给与对方不等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也算是对对方青春损失弥补。
恋爱时是否同居堕胎,决定离婚时该分多少财产
同时苏芩指出,以婚龄来界定财产划分只是一方面,而婚前的恋爱时长、双方是否同居、女方是否经历过怀孕流产等方面都应该纳入日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标准。这是对女性的最基本保护。工作中发现,在目前的一线大城市中,恋爱基本可以跟同居划上等号。
虽然很多男女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却有共同的生活经历,跟实质婚姻没有区别。而且很多一部分女性在同居阶段有堕胎经历。这部分女性在这个过程中,其实也承受着多方面的压力,包括精神上包括舆论上。而越是经历过同居关系的男女,婚后的离婚几率也就越高。
有这样的数据统计:经历过婚前同居关系的夫妻,比那些未经过同居关系便结婚的夫妻,离婚率高出46%。同时,婚前同居的时间越长,婚姻关系及性关系便越脆弱。这部分人群,应该作为离婚时的一个特殊群体,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的给予女性一定的补偿。
新规可以更大程度上约束拜金式婚姻
这条法规只能约束一种人:奔着房子的目的结婚的人。像现如今流行的婚姻拜金现象,也许会因为这条法规而偃旗息鼓。可能会促使女性用更加理性和积极的态度去择偶。
但实际上这部分人只占一个极少数。更多的人还是希望结婚后能够共同度过一生。在夫妻的房产问题上,不应该划分得那么明晰,一旦将来离婚不存在任何负担了,那离婚率当然只会有个直线上升。把财产划分得那么清楚,只能是助长人的欲望。
因为经济的差距,夫妻双方还是会存在地位差距的。如果所有的法规都保护有财产一方的利益,那无财产一方所受的伤害则会更多。如果这条法规实施,也必须跟婚姻过错方的赔偿机制结合起来。具体离婚问题上,应该参考婚龄、离婚原因、家庭责任贡献等多方面原因。
史上最青春版婚姻法2
一、新婚姻法全文及表述
1、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家暴”,就是指原车主以施暴、捆缚、迫害、强制限定人身自由或是别的方式,给其家庭主要成员的人体、精气神等层面导致一定损害不良影响的个人行为。延续性、习惯性的家暴,组成凌虐。
2、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要求的“”的情况,就是指有直系亲属者与婚外情异性朋友,不因夫妇委托人,不断、平稳地相互定居。
3、第三条:当事人仅以 婚姻 法第四条为根据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未予审理;早已审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第四条:双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补办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从彼此均合乎婚姻法所要求的完婚的本质要素时算起。
5、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申请办理登记结婚而夫妇委托人相互衣食住行的男女,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规定离异的,理应有所差异
6、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申请办理登记结婚而夫妇委托人相互衣食住行的男女,一方致死,另一方以直系亲属身分认为拥有继承权的,依照本表述第五条的标准解决。
7、第七条:应由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要求向人民法院就已申请办理 完婚 备案的婚姻申请办理宣布婚姻没用的行为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
8、第八条: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宣布婚姻没用的,申请办理时,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早已消退的,人民法院未予兼容。
9、第九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宣布婚姻没用案子,对婚姻法律效力的案件审理不适合调处,理应依规做出裁定;相关婚姻法律效力的裁定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认可。
10、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指的“威逼”,就是指原车主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是其直系亲属的.性命、身心健康、声誉、资产等层面导致危害为威胁,驱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正意向完婚的状况。
左右是新婚姻法全文及表述中的前边10条,事后网编会在升级剩余的。婚姻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在是针对完婚的家中而言,适度的掌握都会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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