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交通管理

时间:2023-09-05 11:09:50 阅读 我要投稿

  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公共交通治安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体系,既有较强的系统性、操作性,又有前瞻性、更显时代性,为进一步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线。了解一下公共安全交通管理

  公共安全交通管理1

  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共设总则、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运营治安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条。

  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安交通治安管理范围和相关职责、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和运营治安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相关保障和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范围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公共汽电车场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管理范围内(以下统称场站),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体为:1、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运输方式。

  2、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客运、渡船等水路运输以及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的治安管理,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水域治安、铁路、航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班线客运车辆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各方责任义务

  1、政府责任。《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职能部门责任

  (1)公安机关职责。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交通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责任,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2)教育部门职责。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3)相关部门职责。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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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公益宣传,普及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

  3、公共交通经营者责任。《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经营者的治安防范义务,第三章明确经营者在运营中的治安管理责任。

  公共交通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为:

  (1)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设置治安防范组织,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应设施,并保障必要的投入。

  (2)对重要岗位人员组织开展安全背景审查。

  (3)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岗位职责培训,对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重要岗位工作。

  (4)建立治安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机制。

  (5)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数据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

  (6)按照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的预案。

  (7)在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通过图文展示、视频播放、语音播报等方式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育。

  (8)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公共交通经营者运营治安管理责任为:

  (1)应当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公告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

  (2)应当对进站的人员、物品和公共交通工具实施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3)对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应当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遇有客流规模聚集、影响公共交通运营治安管理秩序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6)公共汽电车驾驶人员、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以及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发现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民个人的四个“不得”和一个“鼓励”。

  (1)不得携带、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

  (3)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

  (4)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三)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保障和监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纳入平安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2、公共交通涉及治安管理的设施设备、场地和用房等治安防范设施,应当与公共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

  3、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履行治安防范义务、遵守运营治安管理规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力量和设施设备等资源,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6、建立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协调合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交通管理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为全力维护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

  坚持“紧密协作、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开展“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在治理超限超载、打非治违、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秩序维护、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起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使道路交通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重点治理超限超载严重违法行为

  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高、超长等超限违法和车货总重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违法等严重违法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及拖拉机,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

  或不符合国家标准、与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违法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治理短途驳载、客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以县交运局为主导,设置多部门联合处理办公室。对查扣车辆根据执法部门各自职责集中处理,实行“联合执法检查、一单分类处理、严格履行程序、确保消除违法”。

  “联合执法检查”即由多部门联合组建执法队伍,对有违法嫌疑的车辆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检查;“一单分类处理”即对认定具有违法事实存在的车辆建立违法一式两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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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行驶证、驾驶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处理责任部门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根据违法事实由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后加盖公章,最终一联整理形成台账,便于上级领导机关随时了解查处情况;“严格履行程序”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确保执法公正严明;“确保消除违法”即违法车辆由联合处理办公室集中处理完毕后,二联作为车辆放行凭据,确保其违法行为消除后,加盖联合执法各部门公章,由停车场放行车辆。

  (二)由县交运局组织县公安局、公路局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查处,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协助。

  (三)建立联合治理长效机制。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要定期开展联合集中治理行动,震慑违法运输行为。

  同时,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部门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运输比较集中的`重要路段、重要节点进行突击治理,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既有集中执法又有分工治理的长效治超机制

  坚决遏制影响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执法中信息共享、追踪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对联合执法的新动态、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

  相关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采石场、沙场、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管,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三)加强后勤保障。联合执法部门负责联合执法的工作用车和其它装备配备,车辆、装备必须符合工作需要,确保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和经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刊发工作简报,供各地交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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